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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润文化+英文+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分析

2014-03-26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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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润文化+英文+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分析

  商标局驳回说明:
  北京合润德堂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2011年03月31日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的),电脑软件(录制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电视游戏卡,光盘(音像),录音带,摄像机,照相机(摄影),动画片"商品项目上申请的第9285099号"合润文化+英文+图形"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图形部分与王金明A122668365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576074号图形商标近似"为由驳回全部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

  我司复审主要理由:

  1.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于商标整体的构成要素、识别主体、含义及外观视觉等多方面存在极为明显的差异,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可轻易区分,并不构成商标近似。
  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的分析,我所律师引用了两个观点来分析,首先,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加以对比,解析因为两商标构成要素的明显差异,直接导致在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下其识别主体部分截然不同,在此基础上进而分析申请商标具有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其次,将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加以对比,分析其在构图基础要素、细节、及整体视觉效果的不同。

  2.在本案的审查中,商标局仅从申请商标图形局部出发,忽略了其与引证商标的整体性差异,使其驳回决定机械、牵强,有违商标审查标准。
  我所律师通过论述,指出商标局在审查本案的过程中仅从商标显著性较弱的图形部分出发审查判定申请商标构成引证商标的近似商标,是明显却反对公众视角的考虑,是脱离隔离对比审查方法的。

  3.经查询,本案中引证商标已经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浪费了良好的商标资源,申请人日前已经依法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
  为了确保申请商标成功的注册申请,我所律师对引证商标提起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案,排除在先权利的阻碍。

  商评委裁定结果:
  商评委支持了我司上述复审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合润文化+英文+图形"予以初步审定。

  案件启示:

  本案为因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而被商标局驳回申请的案件。就本案而言,商标局在审查申请商标时明显地将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割裂开来对比,违反了商标评审规则。我司抓住申请商标是一有机结合且不可分割的整体的事实,以及提出"申请商标具有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具体含义"、"申请商标在构成要素上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引证商标已经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等观点来证明申请商标不仅仅从整体上产生出完全有别于地域的其他含义,整体上根本不存在误导消费者对产品发生误认的可能,以及引证商标因停止使用而丧失权利,从而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最终引证商标的撤销三年不使用尚在审理中,而申请商标已获得商标局的认同裁定,有效的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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